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对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禁止和限放时间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3年1月12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21-3901078
电子邮箱:wkk2612654@163.com
附件: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附件:
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常态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
主城区东至凤凰山、麒麟山迎城面,西至龙泉大街(西外环),南至丹锡高速、南外环路及其连接线,北至什家河、朝阳大街北段(轴二线)、燕阳山路其延长线的围合区域。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四、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或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涉及区域的烟花爆竹限放时间与《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其他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禁止燃放区域和其他事项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 月 日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正式发布)
为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各类安全事故、消防事故,切实维护人口密集区域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进一步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现就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段禁止燃放任何烟花爆竹。具体区域为:
主城区东至凤凰山、麒麟山迎城面,西至龙泉大街(西外环),南至丹锡高速、南外环路及其连接线,北至朝阳大街北段(轴二线)、慕容村以南的围合区域。
二、禁止任何时间在下列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洗浴、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三、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按照总量逐年递减的原则,缩减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五、本市在庆典活动和其他节日期间,需要在限放或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七、倡导全市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实名制购买、登记管理制度。
八、本通告未涉及的其他事项和未涉及区域的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仍按《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通告》执行;本通告条款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