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社区管理的区域(含两区所辖部分乡镇、村屯)。
第三条 朝阳市主城区及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四家子村,龙山街道中山村、哨口村、站南街道榆树林村,长宝营子乡长宝营子村、嘎岔村、海里村,孙家湾镇花章营子村;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大营子村、北山村、河南村,龙泉街道东三家村、七道泉子北村、七道泉子南村、吴家洼北村、吴家洼南村、下河首村;燕都新区二其营子村、三岔口村、新荒地村、他拉皋村、凌东村,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政策。
上述区域,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禁放期间,朝阳市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临时销售点的设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
第六条 禁止任何时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第七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倡导全市各个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实行实名制购买登记管理制度,购买人应主动配合登记。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朝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