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区政策制定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确保《双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制定的科学性,现将《双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2月20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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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双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0日
双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朝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塔区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区政府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家、省级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双塔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各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调查。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畜牧业食品畜产品生产、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文旅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区委统战部: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2.4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和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具体问题;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发应、高效处置。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卫健局、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区公安各分局牵头,指导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预警
区指挥办和区卫健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政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健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事故报告
3.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3.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产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县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卫生部报告。
3.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体向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3 先期评估
3.3.1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 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上时,报市政府、市市场监管局,由市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区指挥部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以上响应期间,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区卫健局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区卫健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故事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区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经有关部门认定确已消除了污染后,解除封存。
(4)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以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确定事故性质,研讨控制措施,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决策建议。
(7)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9)有关部门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事件真相,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4.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级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场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 医疗保障
区卫健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有关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4 物资及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 宣传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区政府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2 演习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朝阳市双塔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