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市监处罚〔2024〕33号
更新日期:2025-01-20 信息来源: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次
朝双市监处罚〔2024〕33号,当事人:双塔区兰悦快捷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徐金明,你(单位)涉嫌私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如下一项处罚:
一、没收壁挂式器具及内容物共40件;
二、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第1项规定的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朝阳市双塔区,地址:双塔区珠江路三段10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