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部署,进一步规范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流程和资金管理,根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规定,现将冬春生活救助工作中的疑难环节提出如下要求,请做好落实。
一、精准确定救助对象
各镇(街)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于9月份组织各村(社区)全面开展冬春需救助调查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各村(社区)要通过大喇叭、电话、网格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向群众宣传冬春救助政策,让人民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二是严格工作程序,各村民小组要结合受灾人口台账、受灾人员本人意愿、受灾程度和家庭情况等因素,在全部受灾人员中提名需救助对象,确保因灾需救助人员应提尽提、不重不漏;需救助提名对象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分为特困供养人员、低保户、其他困难户和一般户4类,下同)及举报电话、镇(街)等,公示期应不低于5个工作日,要留有佐证材料(3张以上不同日期的带水印照片),如公示期有异议,需重新核对评议,直至无异议为止;经镇(街)审核信息无误,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救助要求的,由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系统下载)并录入系统,确定为需救助人员。区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最终形成资金申请请示(财政文号),上报市财政、应急管理部门。
请款完毕后,如有需救助对象发生变化时,减少的需逐级上报纸质版情况说明(签字盖章),增加的需重新履行上述“户报、村评、乡审、区定”程序。
二、科学制定救助方案
各镇街在需救助对象确定后、冬春救助资金到位前,应整理需救助对象的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自救能力等信息,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精准救助”的要求,将需救助对象划分不同救助档次,重点照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户等特殊群体和边缘易致贫户、房屋倒塌户等困难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提档救助或特别救助的,需要履行单独审批手续。冬春救助资金到达镇(街)后,要及时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结合各镇(街)需救助对象数量、分档情况、受灾程度等,明确各救助档次的救助金额范围,合理分配乡级救助资金。按上述分配原则,镇(街)制定村级资金分配方案,村级制定具体到户的救助金额拟分配方案,确保需救助对象全部纳入冬春救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严格资金发放和管理
需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拟分配方案确定后,要在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类型、救助数额及举报电话(镇级)等(公示要求同上),如公示期有异议,需重新核对分配,直至无异议为止。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折)”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镇、村两级应建立救助台账,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采取抽样调查、实地调研等方式检查资金分配、发放等情况。
冬春救助标准
1、人均救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救助。
2、实施分类救助、重点救助。根据受灾困难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自救能力等因素,进行分类排队、因户施策。对重灾户和受灾的低保户、散居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困难优抚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受灾特殊困难人员可按每人100元至200元标准救助。
3、因特殊情况按每人200元至300元标准进行救助的,履行单独审批手续,镇街应急管理站严格审查,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经镇街政府集体讨论批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灵活运用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各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工作情况,加强冬春救助新闻宣传,尤其是必须让人民群众了解需救助对象公示和救助金额公示事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平均发放,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严禁用于行政管理、工作经费支出,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冬春救助是一项体现党和政府关爱受灾群众的民生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扎实有序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资金按流程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障受灾群众温暖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