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朝双市监罚字〔2024〕21号)
更新日期:2024-12-10 信息来源: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朝双市监罚字〔2024〕21号,当事人:双塔区张淑春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张淑春 ,你(单位)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二、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罚款按下列第1项规定的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朝阳市双塔区,地址:双塔区珠江路三段10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