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地址 |
处罚案由 |
案件名称 |
决定文书编号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立案时间 |
处罚时间 |
处罚部门 |
1 |
双塔刘瑞兰诊所 |
朝阳市双塔区燕北街扣北村135-55# |
分散后的药品不合规定 |
双塔刘瑞兰诊所未按规定储存分散后的药品案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0号 |
分散后的药品不合规定 |
《辽宁省医疗器械药品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辽宁省医疗器械药品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警告 |
2024年10月22日 |
2024年10月22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卫生室 |
朝阳市双塔区八宝村珠江路一段96号1层106 |
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 |
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卫生室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案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1号 |
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 |
《辽宁省医疗器械药品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辽宁省医疗器械药品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4年11月12日 |
2024年11月12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王波卫生室 |
朝阳市双塔区珠江路一段67-6号 |
未建立药械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
朝阳市双塔区凌凤街道八宝村王波卫生室未建立药械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2号 |
未建立药械采购验收管理制度 |
《辽宁省医疗器械药品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辽宁省医疗器械药品的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4年11月12日 |
2024年11月12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朝阳魏星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 |
双塔区珠江路一段69号1层101室 |
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 |
朝阳魏星中医综合诊所有限公司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案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3号 |
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条第(一)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4年11月12日 |
2024年11月12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道华新社区卫生服务站 |
双塔区龙山街四段三合国王花园14号网点 |
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 |
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道华新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案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4号 |
未建立直接接触药品人员健康档案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条第(一)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4年11月13日 |
2024年11月13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朝阳王凤梅中医综合诊所 |
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三合家园6#北3-4号 |
未建立药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
朝阳王凤梅中医综合诊所未建立药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5号 |
未建立药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六条条第(二)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4年11月13日 |
2024年11月13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双塔徐友波中医综合诊所 |
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三合家园9#1401 |
未建立药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
双塔徐友波中医综合诊所未建立药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16号 |
未建立药械出入库管理制度 |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六条条第(二)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警告 |
2024年11月13日 |
2024年11月13日 |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