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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政策解读
更新日期:2024-10-11 信息来源:辽宁发布 浏览:

  一、工作背景及过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精神,我省紧紧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对全省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经多轮次的反复研究论证,提出了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意见。

  二、取消、下放、调整的原则及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调整。按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并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取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年检”等145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等188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要素进行相应调整,依法增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品种、数量备案”等77项行政职权,将“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等6项行政职权依法上收至省级部门行使。

  二是坚持便民利企高效。结合我省实际,将直接面向企业群众的“导游证核发”等18项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委托下放)至市级部门实施,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精简整合“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设立审核、审批”等27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坚持系统联动推进。同步推进权责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的动态调整,实现各部门清单间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等要素一致,打破编制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数据壁垒,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三、重点内容

  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共461项,其中:

  取消145项,包括行政许可11项、行政确认24项、其他行政权力38项、公共服务6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处罚48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征收4项;

  合并27项,包括行政许可6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3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公共服务4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处罚4项;

  下放18项,包括行政许可16项、行政确认2项;

  收回省级实施6项,包括行政许可2项、其他行政权力2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处罚1项;

  新增77项,包括行政许可5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备案13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行政检查13项、行政处罚36项、行政强制4项;

  调整要素信息188项,包括行政许可44项、行政确认16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98项、公共服务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处罚7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征收14项、内部管理2项。

  四、下步安排

  统筹推进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同时要制定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的事项,认真做好衔接,加强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实;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依法简化办事环节,不断提高行政效率。

  文件解读单位: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文件解读人:段文扬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86220219

    

    图解版:


  原文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
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

(辽政发〔2024〕1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更加便民利民,结合辽宁实际,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共461项。其中,取消145项、合并27项、下放18项、收回省级实施6项、新增77项、调整188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取消、下放、调整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事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行使。对下放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衔接,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和技术保障支持,确保放得下、接得住、落得好。对调整管理方式的事项,要依法简化办事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作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取消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45项)
  合并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7项)
  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18项)
  收回省级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6项)
  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77项)
  调整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188项)


  注:相关清单请在辽宁省政府网站进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