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体系,提高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朝阳市双塔区所辖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核辐射事故之外的一般性及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处置、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事故、重污染天气、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对工作,按照各自相应的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强化对危险物质、危险源、危险单元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介入管控。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管控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响应并及时上报,企事业单位和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事件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园区、乡镇街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消防、环保、救援等专业部门的专业技能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见附件)。
1.6 预案体系
1.6.1 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朝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是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性文件。
1.6.2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类预案由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编制,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备案。
2 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是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对全区所辖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局、区文旅局、区林草局和各乡(镇)街。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局长兼任,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局长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订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建议,指导区内各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工作,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等。负责协调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加密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负责组织区内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协调指导属地、区域内网上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测工作。
区政府办:负责配合做好环境应急综合协调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特别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按规定应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应急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负责地质灾害和灾情预警信息通报工作,参与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收集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组织农村公路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河流湖库环境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评估确定、农业生态修复;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展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农村生活饮用水质监测,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生活的临时救助;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区消防救援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组织训练消防救援队伍,实施突发公共环境事件中的火灾处置、救助遇险人员,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现场洗消和排险等相关工作。
区文旅局:负责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环境应急预案宣传,配合事发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的旅游景区游客紧急疏散工作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工作。
区林草局: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对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和林业生态造成破坏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2 工作机构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建立和完善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
(2)对全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环境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督促、指导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调查突发环境事件;
(5)组织编制、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组织环境应急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组织建立和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
(8)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其他工作部署。
2.3 现场指挥机构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牵头,区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沟通衔接、工作保障、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区水利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或污染预测结果,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局、区林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措施;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协调建立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4)医学救援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人社局、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与饮用,防范因饮用水受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等。
(5)应急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实施救援;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响区域群众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调查结果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科普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提升公众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社会维稳组。由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8)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牵头,区工信局、燕都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林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生态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9)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牵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组建环境应急专家组。
主要职责: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区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各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并视情况吸收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2.4 指挥关系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由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机构办公室应派员指导。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或省指挥部办公室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应对工作。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做好先期处置,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指挥部可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并继续做好应对工作。
3 监控、预警和行动
3.1 信息监控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开展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级环境应急机构成员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本级环境应急机构办公室。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3.2 预警发布及行动
3.2.1 预警发布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Ⅳ级)。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级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区政府应规范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可以根据事件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升级或降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已经消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3.2.2 行动(一般、较大)
当发布Ⅳ级、Ⅲ级预警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行动:
(1)立即启动本级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做好妥善安置的准备;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5)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3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和危害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信息,快速启动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工作,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分级响应按本预案指挥关系实施。
在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接管应急指挥权之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事发地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先期处置义务。
4.1.1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同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响应:
(1)开通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和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2)调集应急物资与装备,调派相关救援和技术支撑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置;
(3)按规定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必要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向省生态环境厅或其他周边省市请求支援;
(4)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启动相关部门应急预案。
4.1.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指挥处置等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程序按照《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对于实施Ⅱ级响应后,仍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突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I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和发布
4.2.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当发生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区直相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对已经发生的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和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半小时内向市政府办公室用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基本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并全程跟踪续报;市政府办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2.2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2.3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经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3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无再次发生或衍生环境污染事件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5 后期工作
5.1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当根据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应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应急过程中产生的劳务和设备租赁费用清算、污染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事项。
善后处置工作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其中次生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须制定工作方案,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在生态修复方案中须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确保所有受污染的土壤清理彻底,防止污染扩散。
善后处置费用由造成该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按照属地负责原则,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5.4 应急过程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应急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情况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应急专家队伍
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成员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6.1.2应急监测队伍
依托朝阳环境监测中心及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1.3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依托双塔消防救援局、开发区消防救援局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应急力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组建区环境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勘查、技术评估及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装备和物资,以协议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降低储备费用,提高处置效能。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配套工作,按照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的工作要求,及时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管理平台信息,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6.5 机制保障
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的沟通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7 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教育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督促企业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7.2 培训与演练
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能力;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存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9 附则
9.1 预案的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双塔分局负责预案的解释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预案分组情况,根据职责制定部门具体实施方案。
9.2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朝双政办发〔2020〕7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五)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六)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二)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四)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五)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