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2024年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实施方案
更新日期:2024-09-26 信息来源: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

  为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缓解资金短缺问题,发展粮油产业适度规模经营,2024年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实施财政贴息,促进粮油产业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一、实施原则

  (一)聚焦粮油产业。支持长期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采购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等,降低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经营成本,提升粮油作物单产和品质,带动各类经营主体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

  (二)坚持择优贴息。支持经营效益好、服务带动能力强、管理较规范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农民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或生产托管等经营方式,逐步扩大粮油作物播种面积,逐步提高生产效率、资源利用率、粮油产出率。

  (三)实施信用管理。依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管理。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二、主体条件

  (一)从事粮油产业。从事粮油作物生产种植,或者向小农户提供粮油生产托管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作物主要包括谷物(包括玉米、水稻、谷子、高粱、小麦、燕麦等)、薯类作物(包括马铃薯、甘薯等)、豆类作物(包括大豆、绿豆、红小豆、豌豆等)、油料类作物(包括花生等)。

  (二)依法依规注册登记。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完成“一码通”赋码的家庭农场。

  (三)经营规模适度。依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相关规定和2023年度农村合作经济统计数据,原则上,家庭农场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80亩;农民合作社(含土地股份合作社)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应当超过200亩;服务主体生产托管服务面积应当超过500亩。

  三、贴息标准

  (一)贴息期限。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或经正规担保机构担保获取贷款的可予贴息,贷款结算期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贴息期限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对贴息期限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二)贴息比率。按照不超过同期贷款基础利率(LPR)即3.35%给予贴息。

  (三)贴息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合同中,用途为粮油生产种植相关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因银行系统功能不完善等贷款合同不能体现上述用途的,需提供银行、担保公司等出具粮油作物生产种植相关用途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科学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做好政策宣传、申报材料审核等工作,指导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申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高效。

  (二)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等个人名义贷款,并在农民合作社账目内予以核算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材料(贷款合同、利息结算单等需提供原件)和粮油作物生产种植面积、粮油产量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主体,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具体做好方案制定、检查验收,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和资金分配,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三)发挥担保抵押作用。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在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担保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和评审把关作用,支持为粮油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开展信贷担保工作;积极推动担保机构与银行开展合作,创新产品、优化流程,并实行担保费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土地经营权抵押、通过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在国家批准的试点地区通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贷款,增加抵押品种,扩大贷款渠道。

  (四)做好总结评价。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2024年10月5日、2025年1月5日前将财政贴息贷款进度情况、2025年4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