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4号
更新日期:2024-06-17 信息来源: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 次
朝双市监药当罚〔2024〕4号,当事人: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兴安店,质量部经理宣玲玲,你(单位)药品储存未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如下一项处罚:警告。
罚款按下列第/项规定的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朝阳市双塔区,地址:双塔区珠江路三段100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或者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市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