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发〔2024〕4号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

防火命令》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当前,我区已进入春季防火紧要期,为进一步强化群防群治,筑牢人民防线,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加强对本《命令》的宣传发布,做到宣传到户、到人,提高基层干部和群众的风险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针对高温、干旱、大风天气及高火险时段,及时发布禁火令,逐级明确封山、禁火等规定和要求,努力营造全民防火氛围。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森林草原防火通告》《朝阳市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森林草原防火有关事宜发布如下命令:

一、落实防火期

    我区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的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的3月10日至5月31日。

二、明确防火区域

    全区行政区域一切森林和草原区域及林缘草缘100米范围内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生活取暖、野炊、送灯、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

   (一)防火期内,因农林生产、疫木焚烧、计划烧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二)防火期内,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入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

   (三)高火险期内,高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高火险期内,需要进入高火险区的人员、车辆,应依法提交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全程监督;

   (五)高火险期内,处于旅游景区范围的高火险区,景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要求,采取调整、限制开放游览区域,控制游客数量或者暂停开放等措施。

四、法律后果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凡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凡违反本通告,引发森林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火警及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扑救措施。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严格按照归口报告要求,立即逐级报告火情。

    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朝双政发〔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