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更新日期:2024-01-03 信息来源:双塔区文旅广电局 浏览: 次
事项名称: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国家文物局《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办理材料:
1、申请表
2、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含保护方案说明书、效果图、总平面图、建筑方案图的设计方案文本(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办理地点:双塔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
联系电话:0421-2891098
办理流程:
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XXXXXX保护修缮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