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双政办发〔2023〕33号

关于印发双塔区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塔区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双塔区本级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刚性约束,规范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事项的申报、审批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政府财政预算追加资金管理。

 预算追加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第三条  预算追加原则

财政预算追加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形成的未列入部门(单位)年初预算,须按一定审批程序增加的支出。追加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控制原则。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预算追加申请。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临时性、突发性等支出,原则上通过调剂、整合部门既有预算盘子和存量资金加以解决。

(二)民生优先原则。优先安排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事项支出。

(三)突出绩效原则。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追加项目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工作,确保追加项目按进度、按质量完成绩效目标。

(四)收支平衡原则。区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对追加的预算支出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确保年度财政收支平衡。全面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一般性预算支出。

第四条  预算追加范围

在年初预算之外的追加支出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中央、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区本级预算支出;

(二)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应急事件需增加的区本级预算支出;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新增重点项目;

(四)其他不可预见的必须保障的支出。

以下事项不予追加:

(一)自定政策、自行扩大人员性支出,包括擅自提高奖金、津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的;

(二)擅自增加人员,包括未经区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同意,擅自聘请临时工和借调工作人员的;

(三)参照《朝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未立项或未履行审批手续、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未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擅自开工建设的;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档次超工程概预算的;

(四)擅自开展各项活动或擅自超年初预算的;

(五)“三公”经费、办公费、会议培训费、学习考察费、展会、节庆等一般性支出;

(六)其他不宜追加预算的事项。

第五条  预算追加程序

预算追加按照“部门(单位)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流程予以办理。

(一)部门(单位)申报。申请预算追加的部门(单位)要以正式文件提出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区政府,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预算追加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项目明细内容、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区政府对各部门(单位)提报的预算追加申请签署有关批办意见。

(二)财政审核。区财政部门本着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对申请事项和资金严格核实,并结合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预备费、区级可用财力、上级转移支付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三)政府审定。区财政部门将审核意见汇总后提交区政府审定。其中:预算追加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的,报常务副区长审批;预算追加金额在 1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报区长审批;预算追加金额在 200 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财政部门在收到区政府审定意见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区财政部门可直接按程序办理。

(四)人大常委会批准。经区政府核准同意的追加预算支出,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由区财政部门汇总编制调整预算方案,统一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在区人大常委会未批复调整预算之前,如预算追加事项急需资金,区财政可先行拨付,并按照《朝阳市双塔区人大常委会本级财政预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预拨资金情况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追加预算,除特殊事项外,应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提出预算追加申请,区财政部门在9月30日前办理完毕,超过上述时限,一般不再办理预算追加。9月30日以后的预算追加事项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章  预算追加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追加和以后年度支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对零星分散、重复安排、支出效果不明显的支出项目一律不批准预算追加。

第八条  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乡镇两级政府支出责任。除重大灾情、疫情、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等事件外,凡与区级事权不直接相关的追加资金申请,区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九条  按照财政一体化管理相关要求,严禁违规将年初预算资金、预算追加资金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将其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进一步增强编制预算的预见性和前瞻性,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从源头减少预算追加。经批准的预算追加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的内容,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预算追加资金结余按规定全额收回区财政总预算。

第十一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追加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虚假支出、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