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更新日期:2023-10-20 信息来源:双塔区 浏览:
朝阳市双塔区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924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1.受理责任: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材料的审核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3.经审核合格的,发给乡村兽医师执业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92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责任。(1)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4)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5)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决定责任。(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2)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5)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许可证件。
       
926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2.安排考试3.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927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进行受理。审查责任:审核进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需的材料是否齐全。2.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不符合的申请人说明理由。3.检验责任:登记的联合收割机应当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决定责任: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上签注检验合格记录。未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继续使用。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8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检疫员按《植物调运检疫规程》进行现场核查。3. 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予批准的,制作《葫芦岛市农委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植物检疫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市植保站履行植物产地及调运企业监督管理责任。        
929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交申请表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3.转报责任。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送省农委审批。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0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初审当事人证件是否齐全,对于符合条件的进行当场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查当事人身份和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相关批复文件或许可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31 农药广告审查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按规定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审批意见书》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审查责任:及时将受理材料,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如有问题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审查的农药在发布时期,发现国家有新的规定、农药广告内容变更的,都要重新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2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2)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检查责任:(1)消防救援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场所(单位)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及送达责任:(1)消防救援机构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93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申请人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在5日内实行告知补正,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未补正或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农业农村局将退回申请。 2. 审查、决定责任: 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受理。 受理后经县农业农村局初审、审查、审核、核发,材料内容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告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县农业农村局将不予批准该申请。 符合条件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在20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3.事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由发证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责任: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4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实地条件考查,并出考查报告,领导审核,未通过限期改正,审核通过行文通报并网上公布        
935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1.监管责任:建立果树资源档案制度和果树良种繁育推广体系。2.农技推广责任:指导果树生产,果树品种资源的开发。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6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行政许可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监管责任:建立果树资源档案制度和果树良种繁育推广体系。2.农技推广责任:指导果树生产,果树品种资源的开发。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7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提出申请现场鉴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力人提出的要求解决种子质量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核,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的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组织鉴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理责任:种子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3.组织鉴定责任:组织或邀请专家,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如不符合现场鉴定条件,可终止鉴定。完成鉴定后,应制作现场鉴定书。 4.交付责任:现场鉴定书制作完成后,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告知责任: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38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行政确认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受理责任。当事人提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调解仲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力人提出的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核,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认为不应当受理的、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审理责任。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通过质证、自行取证,取得认证事实的根据。
3、调解责任。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要先行调解。双方同意调解的,依据原始材料、现在事实进行调解,折中解决纠纷,保证双方利益均等。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裁决书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到当事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39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行政确认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凭证。 2.审查责任:(1)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3)依法需要检验、检疫、专家评审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决定责任:(1)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2)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并告知其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40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行政确认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报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鉴定评审工作。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通过审核的,做出决定及时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1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确认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许可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派两名以上检疫员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符合条件证明,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4.备案责任: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2 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1.推荐阶段责任: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组织相关专家依照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分评审。 3.报批阶段责任:对公告后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4.送达阶段责任:上级部门批准后,送达奖励决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3 对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修订)
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受理责任(1.)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申请材料齐全,且经核实材料真实。
(3.)按照推荐工作通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通知推荐单位和推荐人,给出不予受理意见或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参评单位或个人分别上报材料有关部门组织核查,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奖励。 3.颁发责任:条件符合颁发奖励。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44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第二款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局组集体讨论结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推荐.

3.审核公布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5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条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完成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0号)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明确责任:由部门制定奖励方案,明确奖励条件和奖励数量;由基层单位进行推荐; 2.审核责任:.专家评审,必要时到基层进行现场审查; 3.确定责任:确定奖励名单,制作奖励决定文件。 4.颁发责任:评审合格颁发奖励。 5.公示责任:向社会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4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政府研究决定,以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7 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第二十五条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宣传教育及其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的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48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一条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局组集体讨论结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组织推荐

3.审核公布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9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局组集体讨论结果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组织推荐

3.审核公布责任:对举报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表彰责任:给予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0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其他行政权力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法生产、经营、销售种子的行为进行纠正,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3.处置责任:按照《种子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责成市或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951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1.对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1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2.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