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事项
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综合考虑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受困人数、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维持急难对象在遭遇临时困境期间吃、穿、住、行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支出确定,具体公式为“救助金额=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月)×受困人数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情形调整系数”。困难情形调整系数按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生活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确定。一般分成5个等级,最高为1,最低为0.1。具体为:80%-100%按0.1计算;100(不含)-200%按0.2计算;200%(不含)-300%按0.4计算;400%(不含)至500%按0.7计算;500%(不含)以上按1计算。救助金一般按十位数四舍五入整数发放。
四、申请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提交申请表(本人书写基本情况,暂无制式模板)、身份证、户口本、个人急难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应如实书面声明家庭经济状况,并按规定履行委托核查其家庭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人员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只需提供急难情况证明材料。
五、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实行依申请受理。本省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居住证签发地受理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提供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已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等信息。
外省户籍或省内跨区域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六、办理时间、地点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
办理地点:各街道民政办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421-2855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