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全省食品安全各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问题导向,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食品安全攻坚行动”、“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等工作相结合并注重工作成果。以发现和清除问题和不合格食品为切入点,坚持统一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数据报送、统一结果利用原则,侧重本地区食品,专项抽检与常规抽检结合原则。坚持检管结合,提升食品抽检工作质量,发挥食品抽检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作用,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增强食品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抽检任务
2022年,双塔区食品安全抽检任务1006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425批次、普通食品抽检581批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指导,落实均衡抽检。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及时组织制定全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早申请资金、早谋划任务、早启动招标,均衡实施年度、季度、月度抽检任务。要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和考核,从时间、区域、品种上推进均衡抽检,每季度完成全年抽检数量的25%,确保年度抽检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均衡抽检落实到位。
(二)明确分工,避免重复抽检。原则上全省范围内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场所、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抽检全覆盖,重点对校园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开展监督抽检。省、市级重点抽检生产企业食品、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旅游景区等大型餐饮服务单位为主。县级重点抽检大型批发市场外的食用农产品,小型餐饮服务单位餐饮食品、“三小”食品、小规模超市(食杂店等)经营的食品。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必检、可选项目要求组织监督抽检。原则上不将标签、感官等无需实验室检验的指标列为抽检项目。对抽检发现高风险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快速处置。
(三)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关切。监督抽检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你点我检”、投诉举报、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抽检,以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项目、区域和企业为重点,聚焦肉制品、冷冻饮品、饮料、白酒、酱油、蜂蜜、香油、食醋、粉丝粉条、豆芽、餐饮具等重点品种,聚焦“两超一非”、掺杂使假等项目,对已发现问题的食品企业及产品跟踪抽检(在抽样编号末加注“GZ”)。持续开展“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监督抽检,对省里确定的13个重点治理品种要全覆盖,为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四)深化检管结合,推进抽检分离。落实食用农产品、重点冷链食品监督抽检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陪同抽样并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取证和详细记录产品溯源信息。严格按照食用农产品必检、可选项目要求组织监督抽检。原则上不将标签、感官等无需实验室检验的指标列为抽检项目。抽样时严格落实购买样品支付费用等相关程序规定。鼓励探索开展多种形式抽检分离,推动“你点我检”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推进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的合理利用工作。要按“时、度、效”原则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同时加强敏感信息公布的审核把关。发布抽检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信息时,不得公开有关抽样和检验信息。
(五)细化抽检管理,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工作要求,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抽检,提升大型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抽检数量比例,提高食用农产品抽样溯源信息完整率。避免为单纯提高不合格率反复抽检特定品种和项目。
(六)依法核查处置,落实“五个到位”。进一步规范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强化对多次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以及核查处置工作的监督。国本级、中央转移支付、省本级、市本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由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其他省(市、县)推送的县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及时送达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督促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检验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七)稳妥公布信息,强化机构监督。坚持“时、度、效”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布抽检结果、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监督抽检结果要按照“谁抽检、谁公示”原则进行公示。监督抽检结果公示后,要及时在国抽信息系统进行标记。
(八)加强数据分析,完善通报机制。加强食品抽检数据统计分析和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建立食品抽检发现高风险及时通报和快速应对工作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交流区域性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