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塔区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办法
更新日期:2022-09-07 信息来源:双塔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

第一条 为指导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社在产业振兴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省级示范社评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达到本办法要求,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评定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社评选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申报、不限数量原则。

第四条 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以申报区级示范社:

(一)登记设立

1.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成立,运营1个生产年度以上。

2.合作社章程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

(二)成员数量要求

1.种植业合作社(含农机合作社)不少于15人(1人代表1户,下同),畜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水产养殖业合作社不少于10人。

2.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家庭承包农户达到20户以上,或者经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成员达到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上,且符合第1项要求。

(三)经营业绩

年经营收入在30万元以上。

(四)成员账户健全,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记录清楚。

(五)民主管理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会议记录。

(六)信用良好。

没有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污染环境事件,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理处罚。

第五条 拟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复印件);

3.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名册(含联系电话);

4.农民专业合作社最近1年成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复印件);

5.专业合作社3名农民成员账户(复印件);

6.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7.本社当年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各项提供复印件的材料均须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书面承诺告知,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第六条 材料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查合格后,将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申报信息及区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在该专业合作社主营业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为3天。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上报的材料,组织成立评审组,对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选。

评审组随机抽查3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进行核实。如果认为存在造假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申辩;视申辩情况再行处理。

第八条 2014年以前年度获得省、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合作社提供证明材料可确认为区级示范合作社。

第九条 区级示范社初选名单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确定为区级示范社。

第十条 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区农业农村局只对申报的程序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对连续停业2年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取消省级示范社称号,并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在评选过程中,发现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任一项造假情形的,取消该社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在动态管理中,区级示范社有造假行为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称号,以及自发现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的区级示范社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