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塔区加快推进2022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09-07 信息来源:双塔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

各乡镇、凌凤街道、区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双塔区加快推进2022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双塔区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22年3月14日

 

双塔区加快推进2022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快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和市乡村振兴局相关工作要点,为加快推进我区2022年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22年完成新增贷款额度360万元,年底贷款余额不低于370.5万元,无不良贷款。其中,桃花吐镇100万元,孙家湾镇100万元,他拉皋镇100万元,长宝乡50万元,凌凤街道10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合理安排风险补偿金。按照年度目标任务,2022年双塔区继续投入10万元风险补偿金(风险补偿金从区财政衔接资金中列支),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可放贷款额度达到386.5万元。

(二)实行差异化财政贴息政策。贷款对象在规定贷款期限内归还贷款的,额度不超过5万元及以下的,财政全额贴息(贴息资金从区财政衔接资金中列支);额度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不予贴息。

(三)发挥部门间联动协商作用。区乡村振兴局、区农村信用联社会同各乡镇街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做好政策宣传、贷款管理、风险风控和化解等工作。

(四)探索实践“一自三合”模式。结合支柱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推广实践“一自三合(自我发展、合伙发展、合作发展、合营发展)”金融帮扶模式,帮助和引导脱贫户融入到产业发展中,满足脱贫户贷款需求,实现应贷尽贷。

1.自我发展。立足本地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从有贷款需求的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贷款对象)入手,因地制宜,因户施策,支持其通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现自我发展,增加收入。

2.合伙发展。贷款对象与贷款对象,或贷款对象与一般农户、能人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今作社、农事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伙开展代种代养、租赁、托管、订单生产等生产经营,通过互帮互助共同发展产业。

3.合作发展。贷款对象加入或联合成立特色种养业、手工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提供产前培育、产中指导、产后销售一条龙服务,统一采购原材料,统一生产标准,统一销售,贷款对象和其他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4.合营发展。以贷款对象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营主体进行协作合营,成立新的经营主体,新经营主体中以贷款对象为主的合作社起到控股和主导作用,企业等其他主体在技术应用、生产管理、信息服务、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服务,确保贷款对象主体地位得到尊重,主导作用得到发挥,主体利益得到保证。

5.书面承诺。贷款对象及与其合伙、合作、合营的经营主体要在小额信贷经办银行与当地乡村振兴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合伙、合作、合营模式贷款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严禁借“一自三合”’模式变相“户贷企用”或“多人贷款,一人使用”。

(五)持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历年来发放总量大、管理成效好的乡镇、村,以及利用小额信贷增收致富的脱贫户,作为典型示范,统筹推进“诚信乡镇”、“诚信村”和“诚信户”建设,区农村信用联社在广泛开展评级授信的基础上,探索整体授信模式,提高贷款效率。

(六)强化贷后风险管理。区农村信用联社对已发放的贷款,及时建立台账,定期跟踪管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准确掌握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做好贷款到期提醒工作,贷款到期前60天内,进行口头通知;贷款到期前30天内,书面正式通知。逾期贷款经追偿无望,形成损失的,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通过贷款实现增收致富的脱贫户进行现身说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乡镇、村要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标语,驻村干部、帮扶责任人、乡村干部要深入脱贫户家中,开展金融诚信、政策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 

三、考核评价

省里已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纳入省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增加考核赋分权重,突出年度信贷计划完成情况和户贷率的考核。对开展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进展缓慢或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扣分,必要的要进行通报、约谈。银保监部门将金融机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成效作为“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中“外部评价”考核打分的主要依据,重点考核应贷尽贷、信贷质量、风险处置、主责任银行工作实绩等情况。

2022年,各乡镇、凌凤街道全年新增贷款额度、贷款余额及贷款不良率等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各乡镇街要早谋划、早实施,力争6月底前完成总量的60%,10月底前全部完成,全年超额完成目标。区乡村振兴局将实行月调度,建立“月监测、月统计、月通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情况通报,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合伙、合作、合营模式贷款使用承诺书》模板

 

附件:

《合伙、合作、合营模式贷款使用承诺书》

(模板)

 

一、贷款对象承诺

根据本人与     银行     支行签署的脱贫口小额信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本人现将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以下内容属实且与借款合同一致:

借款人(脱贫户或监测帮扶对象):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经营主体:      联系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发展模式:合伙发展□   合作发展□    合营发展□

经营项目:              

贷款资金用途:              

收益比例:              

收益方式:              

违约责任:              

2.承诺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使用信贷资金,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坚持“户借、户用、户还”,还款义务必须由贷款脱贫户自己承担。

3.承诺不将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不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不以出资入股、转贷或指标交换等方式将贷款资金交由合作社、新经营主体等企业或组织使用。严禁出现贷款资金闲置情况,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经办银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等措施。

4.承诺以本人开立的,开户行为…………,账号为            

的银行账户作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资金转入账户。

5.承诺在规定贷款期限内清还贷款逾期的,其正常贷款期限内的贷款享受贴息政策,逾期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单户贷款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享受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6.承诺按照制度规定配合经办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采集、贷后管理和调查回访,如实反映贷款流向、终营效益、潜在风险等情况。

7.对于经办银行依法依规采取的风险防控、清收处置工作,货款脱贫户必须全力支持配合。

8.合作、合伙、合营发展模式中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到期后,不再办理续贷、展期。对于生产经营正常,产业项目好、带动脱贫能力强、信用良好且有贷款脱贫户参与的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贷款脱贫户可在按期还清贷款后多次申请贷款。

9.支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公告公示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0.本人已同意并签署借款合同,且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合同中规定应尽的责任及相关义务。

11.本人已了解并承诺遭守上述事项,如违反以上事项,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经营主体承诺

根据借款人       与      银行      支行签署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        ;本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现将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以下内容属实且与借款合同一致:

借款人(脱贫户或监测帮扶对象):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       

经营主体:         联系地址:         统一社会信月代码:         

发展模式:合伙发展□   合作发展□    合营发展□

经营项目:              

贷款资金用途:              

收益比例:              

收益方式:              

违约责任:              

2.承诺对参与经背营贷款脱贫户按时还贷给予协助支持,避免其因还款不及时产生不良征信记录。

3.承诺严格按照既定的发展模式、经营项目、贷款资金用途、收益比例及方式等组织带动贷款脱贫户融入产业发展,避免出现贷款挪用和资金闲置等情况。

4.承诺不以入股分红、转贷或指标交换等方式从贷款脱贫户套取并使用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金。一旦发生上述情况,经办银行有权采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等措施。

5.承诺按照制度规定配合经办银行等部门进行信息采集、贷后管理更和调查回访,如实反映贷款流向、经营效益、损失风险等情况。

6.承诺全力支持配合经办银行依法依规对贷款脱贫户采取的风险防控、清收处置工作。

7.支持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公告公示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本经营主体所涉及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参与经营的贷款脱贫户不超过20户。

9.经营主题出现以下行为的,承诺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征得参与经营的贷款脱贫户和小额信贷经办银行同意,否则在清偿贷款之前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1)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2)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交更等事项;

(3)对外重大投资或签订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4)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大额及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5)处分重要资产或处分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的行为;

(6)其他足以引起合伙、合作、合营发展模式及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经办银行债权实现的情形。

10.经营主体发生以下情形的,承诺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参与经营的贷款脱贫户和小额信贷经办银行;

(1)被责令停产、停业、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

(3)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

(4)发片重大关联交易或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

(5)发生其他对贷款脱贫户参与经营、经办银行债权实现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11.本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已了解并承诺遵守上述事项,如违反以上事项,本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签章栏

承诺人(借款人)签字及手印:

 

承诺人(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章:

 

本经办人已向借款人及经营主体(法定代表人)清晰解读上述内容,并见证承诺人亲自签名确认。

经办人签章:

 

经办银行及地址:

承诺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