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双塔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检查事项清单(2018版)》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2-10-20 信息来源:双塔区 浏览:

按照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我区继续执行《双塔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检查事项清单(2018版)》(以下简称《检查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检查事项清单》共涉及19个部门212项行政检查事项。《检查事项清单》公布后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单位)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以致部门职责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完善检查事项清单。检查事项清单的调整,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由实施机关提出申请,报送到区编制部门,经区司法局审核确认、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双塔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检查事项清单(2018版).xls

双塔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0日

双塔区政府工作部门(单位)检查事项清单(2018版)
(共涉及19个部门212项)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检查主体 检查事
项类别
法定依据 备注
1 人防工程维护监督管理 对已修建的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双塔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已修建的或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用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许可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双塔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3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 双塔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第三十五条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4 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防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情况 双塔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5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检查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双塔区政府办公室(政府法制办公室、民族宗教事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工商、质检、公安、商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清真食品的行业协会可以受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委托内容参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调查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录制视听资料;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检测;
(三)询问相关当事人和证人;
(四)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关的进货凭证、出货台账、合同、账册、票证和单据等相关资料;
(五)检查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六)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运输车辆和其他设备、工具;
(七)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7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8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1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2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3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4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6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监督检查 对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处罚 双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18 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检查 是否存在对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为 双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9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的检查 是否存在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双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盗窃电能行为的检查 是否存在对盗窃电能的行为 双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行为的检查 是否存在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双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对民办学校、幼儿园办学(园)情况的检查 1、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
2、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园长及教师的资格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4、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5、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6、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7、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8、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9、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10、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11、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双塔区教育局(体育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辽宁省《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23 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年度检查 双塔区
司法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59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24 基层法律工作者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申请注册、执业备案 双塔区
司法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60号)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25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6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27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8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9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30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83天。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只要一个月出勤20.83天,每天工作8小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就应当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有严格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向全体职工说明理由,并应当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除此之外,《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也有相同的规定。
31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2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社会团体 双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公务员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4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情况及其他 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对燃气经营企业实施检查时,要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作出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书面记录和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接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并于整改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客观因素(如违章占压、私接乱改等)不能按期整改的,报请燃气主管部门给予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35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1、在建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查。
2、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的检查。
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2、《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
36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其他 双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37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对企业环评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环保设施是否落实到位。要求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或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还检查医疗废物、化学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水污染等。 双塔区环
境保护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 9号2014.4.24修订》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由于我局无检测设备,无法针对大气污染超标类的情况做出具体处罚,仅限于视觉可见类的情况进行处罚;水体超标只能申请市局进行监测。
38 对粮食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1.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等行为的处罚。2.对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和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的处罚。3.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和超出最高库存量的行为的处罚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39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行为和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0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发现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和超出最高库存量的行为的处罚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41 粮食流通行业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实地勘验(查)、鉴定、询问。
2.督促整改责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作下发整改通知书。
3.处置责任:提出处罚决定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1.第三十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42 农机经营企业和农机维修网点中从事维修人员资格的监管 检查农机经营企业和农机维修网点是否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主要从业维修人员是否具有职业资格证。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3 田间、场院、地头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的监管 1. 检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有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证等证件。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国务院56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44 农药经营单位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合格证;经营的农药是否有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质量合格证、是否过期、标签是否合格 检查农药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辽宁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合格证》,是否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进销货台账是否健全、记录完整、是否向购买者提供农药销售小票,组织农药产品的抽样检验工作,是否销售过期农药。定点经营高毒农药单位必须设立销售专柜、有突出的标识,要做好“剧毒高毒农药备案与流向记录册”的登记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一)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第二十三条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与经营档案,记载其名称、来源、进货日期、生产企业、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经手人,并保存2年以上。第三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农业投入品购销台账与经营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辽宁省农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第二款销售剧毒、高毒农药,应当在销售时做好销售流向记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农药产品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七条经营剧毒、高毒农药未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在销售时未做销售流向记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
45 对食用农产品在进入市场前的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行为进行检查:1.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2.是否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3.是否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4.是否收获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农产品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6.是否建立生产记录 不定期现场检查生产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在产品上市前抽样检测农药残留情况。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监督其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未经检测的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召回农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召回,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6 检查种子质量 1.加强品种管理,严厉打击违规的转基因品种,保障农业用种安全;2.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参与种子市场监管常态化巡查,进行种子网上备案登记和种子质量抽检工作;3.对产品包装、标签检查,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标准; 4.检查未审先推农作物品种,对未经审定而推广的品种,坚决予以封存扣留;5.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检查进货渠道及票据,确保种源正规合法。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四条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针、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双塔区种子管理站
47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检疫、防疫、动物防疫条件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48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检疫、防疫、动物防疫条件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49 动物产品贮藏场所 检疫、防疫、动物防疫条件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50 动物诊疗机构 检疫、防疫、动物防疫条件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五条
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四十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51 经营场所 检疫、防疫、动物防疫条件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52 饲料厂、饲料店、养殖场(户) 饲料生产、经营、使用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依据: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
2.《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实施依据: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53 兽药厂、兽药店、养殖场(户)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实施依据:第四章第六十四条、第八章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
2.《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实施依据: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54 奶牛养殖户、生鲜乳收购站 奶畜饲养 生鲜乳生产、收购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
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实施依据: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2.《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实施依据: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55 屠宰厂(点)、养殖场(户) 违禁物质自检及监督抽样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实施依据: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一条
56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本法,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种子法》和本条例,可以检查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贮藏场所,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有关合同、发票、账簿、检验结果、标签等相关资料,抽查林木种子质量,封存涉嫌违法的林木种子,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57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检查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58 植物检疫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和个人,是否向植物检疫部门备案、报检,是否经植物检疫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是否具备产地检疫合格证。销售和调运时是否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检查经营企业经营的种子是否经过检疫,是否携带检疫证书,种子标签是否标注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检疫证明编号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一号多用、盗用编号、私自编号、过期编号等违法问题。省外和省内跨县区调入的种子重点检查《植物检疫证书》。 双塔区农村经济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粮食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59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是否非法取用地下水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60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是否缴纳水资源费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1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是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施工或者改变水土保持方案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62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水土保持方案是否验收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3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费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64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是否造成水土流失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2年12月25日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调查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13号,1997年3月26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凡污染造成渔业损害事故的,都应赔偿渔业损失,并由主管机构根据情节依照《渔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污染单位和个人给予罚款。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6号,1998年1月5日颁布)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66 渔政检查 对本地区的渔业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双塔区
水利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颁布)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67 涉企检查 1、负责成品油经营主体入市经营资格审查。
2、依法查处取缔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经营行为(包括道路运输车辆运输途中无证销售成品油行为)。
3、依法查处违法买卖、出租、出借、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违反成品油销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双塔区
商务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1、 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3、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5、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6、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第十款、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第十一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委托给双塔区商贸流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68 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1、卫生许可
2、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卫生管理制度档案
4、卫生监测
5、清洗消毒
6、培训上岗
7、卫生设施
8、病媒生物防治
9、顾客用品用具
10、信息公示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69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1、机构执业许可
2、人员资格
3、服务项目
4、虚假医学证明、胎儿性别鉴定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八条、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0 饮用水卫生监督 1、饮用水水质、涉水产品
2、供水工作人员持证情况
3、水源地环境
4、卫生许可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1 放射诊疗监督检  1、机构资质
2、工作人员管理
3、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
5、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款;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2 传染病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1、实验室管理制度;备案
2、传染病疫情报告、控制
3、医疗废物登记记录和处置
4、建立制度、人员培训、灭菌要求、消毒产品验收制度
5、基础实施布局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六条、十七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条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3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1、无证行医
2、超诊疗范围
3、非卫生技术人员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5、无处方权
6、医疗机构校验
7、护士注册
8、未建立临床用血制度
9、乡村医生资质、执业范围、
10、从事医疗美容医师、护士资质和规范;超范围经营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九条一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十一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七条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七条;第十六条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4 中医服务监督检查 1、中医医疗机构无证执业
2、中医从业人员要求
3、医疗机构校验
4、医师外出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二款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5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教学环境
2、卫生设施
3、生活饮用水
4、卫生制度
5、传染病防治
双塔区卫
生和计划
生育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八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委托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
76 对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核查统计数据质量的检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双塔区
统计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6月27日修订 )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77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的检查 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是否存在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处本人上一年年度收入30%以上8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8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检查 2.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及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的检查 3.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拆卸等危险作业以及在密闭空间作业未指定现场作业统一指挥人员和有现场作业经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等行为的检查 4、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81 对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检查 5.是否存在擅自为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的检查 6.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83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等行为的检查 7.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依法备案行为的检查 8.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未依法备案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85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的检查 9.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6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检查 10.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7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检查 1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8 12.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的检查 12.是否存在未是否存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89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检查 13.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90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的检查 14.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2004年12月28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91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的检查 15.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检查 16.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的检查 17.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是否存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94 18.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检查 18.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5 19.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 19.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96 20.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检查 20.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未定期组织演练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97 2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 2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98 22.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检查 22.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9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检查 23.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是否存在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100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行为的检查 24.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1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查 25.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检查 26.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提供虚假防治水图件应付检查或者影响事故抢险救援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
103 对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等行为的检查 27.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遇突水点时,未详细观测记录突水的时间、地点、确切位置、出水层位、岩性、厚度、出水形式、围岩破坏情况,并未测定涌水量、水温、水质、含砂量的;
(二)未按照规定观测突水点附近的出水点和观测孔涌水量、水位的变化,并分析突水原因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各主要突水点进行系统观测,并编制卡片、平面图和素描图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突水事故的。
104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检查 28.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7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 29.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29.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七十条规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30.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107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31.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九十二条规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 对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九十五条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32.是否存在煤矿企业违反《煤矿防治水规定 》第九十五条规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产整顿,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 对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行为的检查 33.是否存在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第33号令)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110 对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行为的检查 34.是否存在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第33号令)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煤,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111 35.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检查 35.是否存在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2 36.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检查 36.是否存在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113 37.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37.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煤矿采区范围内进行危及煤矿安全作业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4  38.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检查  38.是否存在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规定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5 对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查 39.是否存在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1年5月4日颁布,2015年5月26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6 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检查 40.是否存在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7 41.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检查 4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118 42.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的检查 42.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官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119 43.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等行为的检查 43.是否存在未是否存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 44.对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行为的检查 44.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3种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121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的检查 45.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2 对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4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检查 46.是否存在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4种情形,未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
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123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检查 47.是否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2012年11月16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自发证机关撤销其安全使用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124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48.是否存在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25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检查 49.是否存在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2年7月17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的检查 50.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2015年1月16日修订)。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27 51.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3种情形的检查 51.是否存在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是否存在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3种情形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
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28 52.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5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29 53.对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检查 53.是否存在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30 54.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检查 54.是否存在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1 55.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55.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32 56.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的检查 56.是否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33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检查 57.是否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134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检查 58.是否存在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检查 59.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136 60.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的检查 60.是否存在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7 61.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的检查 61.是否存在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138 62.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检查 62.是否存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139 63.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的检查 63.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14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的检查 64.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141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的检查 65.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13日颁布)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2009年6月8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1年8月5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42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的检查 66.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并消除隐患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 67.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的检查 67.是否存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十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144 68.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检查 68.是否存在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5日颁布)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45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者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等行为的检查 69.是否存在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或者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 对冶金企业未对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等行为的检查 70.是否存在冶金企业未是否存在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6号,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147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71.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48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检查 72.是否存在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49 73.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的检查 73.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是否存在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150 7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的检查 74.是否存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151 75.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的检查 7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情形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52 76.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检查 76.是否存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 对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的检查 77.是否存在未按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颁布)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154 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检查 78.是否存在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2年1月30日颁布,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不予受理或者审查不予通过,给予警告,并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审查。
155 对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检查 79.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3月2日颁布)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执法检查内容,对登记企业未按照规定予以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156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的检查 80.是否存在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157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检查 81.是否存在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58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检查 82.是否存在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0月16日颁布)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159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检查 83.是否存在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11日颁布)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60 8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等行为的检查 84.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161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检查 85.是否存在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的检查 86.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63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行为的检查 87.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64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行为的检查 88.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165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行为的检查 89.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166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检查 90.是否存在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7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行为的检查 91.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68 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行为的检查 92.是否存在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169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检查 93.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是否存在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0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的检查 94.是否存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71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的检查 95.是否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文件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
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72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检查 96.是否存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是否存在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173 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为的检查 97.是否存在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2012年4月27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4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4种行为的检查 98.是否存在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等4种行为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2012年7月10日颁布)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
(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175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的检查 99.是否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176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油漆、农药企业且无仓储设施)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的检查 100.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油漆、农药企业且无仓储设施)新设、延续、转让、变更、注销 双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177 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检查 污水处理设备运转情况 双塔区凌河保护区管理局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辽宁省凌河保护区条例》第八条 省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凌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凌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凌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178 市场监管执法 1.日常生活垃圾一次清运。
2.日常作业区清扫保洁
3.生活垃圾乱排乱倒。
双塔区环境
卫生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章第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179 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双塔区旅
游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旅游法》第七章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180 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导游、领队的资质 双塔区旅
游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旅游法》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181 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双塔区旅
游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旅游法》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182 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旅行社的资质检查 双塔区旅
游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旅游法》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183 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 旅行社的安全情况 双塔区旅
游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旅游法》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184 旅游景区的监督管理 景区的安全情况 双塔区旅
游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旅游法》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185 养老院监督管理 消防、卫生、档案管理 双塔区
民政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186 公墓监督检查 是否超标准建设、有无违反物价收费标准、是否跨区域销售 双塔区
民政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296号,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
187 社会团体监督检查  1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双塔区
民政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88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检查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双塔区
民政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章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3、民政部令[2005]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189 对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相关许可事项的检查 核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企业是否依照生产许可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
190 对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检查 检查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产品是否存在违反产品质量法规的经营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91 对辖区内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进行检查 检查辖区内认证认可、管理体系和服务认证等活动进行检查。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192 对辖区内CCC获证产品的检查 检查辖区内CCC获证产品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93 对辖区内经营主体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 检查辖区内经营主体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94 对辖区内经营主体使用计量的检查 检查辖区内经营主体使用计量器具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95 对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主体成品油质量的检查 检查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主体成品油质量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朝阳市成品油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96 对辖区内经营主体商品条码的检查 检查辖区内经营主体商品条码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197 对辖区内经营主体标准化工作的检查 检查辖区内经营主体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198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检查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检查广告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检查除广告经营单位外各类主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2、《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199 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检查 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五条                    
200 对旅行社、景点、纪念品售卖及旅游有关经营主体检查 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201 对运输行业市场经营主体检查 是否存在违法违章经营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7 号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修订完成即将发布)
202 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测检验情况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203 对辖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点使用)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及检测检验情况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04 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检查 主体资格、经营行为、自律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2、《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条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05 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检查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                      
2、《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第三条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206 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从业资质、公示与承诺、场所与设施管理、原辅料管理、产品检验、不安全食品召回、从业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自查与档案管理等情况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辽宁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207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检查 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是否从事网络订餐等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十条;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208 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 核查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9、《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0、《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1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1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09 对辖区内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经营行为进行检查 检查辖区内经营主体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经营行为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10 对辖区内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辖区内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6、《辽宁省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辽工商发〔2014〕4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7、《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4〕6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8、《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11 对辖区内市场主体商标违法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5、《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12 对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行为的检查 检查进口商品来源是否合法 双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