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朝双政办发〔2020〕32号)
更新日期:2020-06-20 信息来源:双塔区政务公开办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决定,现将《双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8

 

双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3.2.3  发布预警

3.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

3.3.2 速报内容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  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5.4  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调查评价

6.3  灾后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7.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7.4  宣传与培训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更新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9.2  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  预案解释部门

10.3  预案的实施

 

 

双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朝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双塔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双塔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长、区民政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光明公安分局、前进公安分局、南塔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教育局、财政局、区卫健局、消防大队、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安监局、人武部、各乡(镇)街主要负责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人武部和消防大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为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起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由市自然资源局和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聘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精通业务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研究判断突发地质灾害现状与趋势,为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和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加指挥。

各乡(镇)街政府可以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体系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2.2  成员单位职责

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收集、汇总报送区政府的重要信息,及时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指示、批示;协调做好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光明公安分局、前进公安分局、南塔公安分局、北塔公安分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乡(镇)街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水利局: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和引发地质灾害。

消防大队:负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救,消除隐患。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督促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对危及自身安全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房屋建筑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负责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并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督指导;为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应急排危提供技术支持。

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组织专家制定环境污染应急处置方案,提出相关建议。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和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及卫生监督工作;协调职责范围内的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信局:负责组织协调为应急指挥提供应急通讯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方案,核查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灾区搞好农业生产恢复和抗灾自救工作。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发改局:负责争取重大地质灾害项目建设上级补助投资,参与研究灾后重建计划。

区财政局:负责抢险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

区交通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人武部:协调指挥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各乡、(镇)街政府: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街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区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等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汇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负责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乡(镇)街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布预警

自然资源局主管部门要和水利、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报预警后,当地乡(镇)街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避险明白卡”发到群众手中;各乡(镇)街政府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工作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专家和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灾前危险性评估。查明灾害类型、规模、致灾原因、发展趋势,评估其危险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灾害发生后或险情排除后,要对灾害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对是否尚存在隐患和需进一步采取的监测、治理措施提出建议。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不超过4小时)速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和自然资源部,并可抄报省级相关部门。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自然资源厅。

3.3.2  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1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和Ⅱ级)

出现特大型和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街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3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的区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安排好灾民生活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迅速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进行灾害监测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工作。

6.2  调查评价

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报告。Ⅲ级、Ⅳ级应急应急响应工作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和调查监测组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价报告。

6.3  灾后重建

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根据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原址重建或另选新址重建。原址重建的,要帮助灾区修复或重建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区财政局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自然资源部门年度预算。

各乡(镇)街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加强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发灾过程中和灾后重建的信息畅通。

7.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  宣传与培训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出版单位和媒体,积极向公民宣传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监测预防、预报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技能。指挥部要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7.5  监督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落实相关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并报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  责任与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朝阳市自然资源局双塔分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