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经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双塔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2日
朝阳市双塔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朝阳市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朝自然资发〔2019〕179号),结合双塔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优化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矿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工作机制,结合“五矿共治”,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展开。
(二)基本原则
1.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按照矿产资源赋存状况,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严把准入条件,合理设置矿业权,通过进一步控增减存、资源整合、调整结构,使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加合理。
2.节约集约,转型升级。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理念,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加快矿山升级改造,稳步提高开发利用水平,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3.强化修复,改善生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强矿山企业主体治理责任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废弃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到有效防控。
4.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重点针对露天矿山连片开发区域、对矿山环境破坏影响较大地区以及小矿密集开采区,结合地区差异、不同矿种和矿山企业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做好露天矿山治理工作。
5.依法整治,多方参与。依法依规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度,维护社会稳定,完善治理目标责任制,多方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投放,执行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新建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已有露天矿山要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要求。矿山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生产矿山开采“三率”指标和“三废”指标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矿山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完善矿山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初步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推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
以违法违规开采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查清本地区露天矿山基本情况,在全面核查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情况的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建立“一矿一策”台账(详见附件1),制定矿山企业整治清单(详见附件2),针对每个矿山提出整治意见及整治期限。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有证露天矿山的摸排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历史遗留、政策性关闭、废弃等露天矿山的摸排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配合。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
(二)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依法履行环保验收程序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确保露天矿山违法违规问题基本整改到位,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打造一批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达标、效益突出的绿色矿山示范企业。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停产整治任务,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关闭退出任务。
(三)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全面落实《朝阳市双塔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规划(2018—2022年)》的治理任务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要求,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力度,严格按市自然资源局下达的年度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年度闭坑矿山生态治理计划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修复治理任务。
(四)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
停止审批新建露天矿山采矿权。
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局、区发改局、区行政审批局配合。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不再新建露天矿山。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
新建露天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并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
应急管理部门对未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对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不予审查。
(二)鼓励露天矿山企业主动退出
鼓励第三类矿产矿山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对于符合政策性关闭并由区政府组织验收合格的露天矿山,已缴纳出让收益(价款),仍有剩余资源储量的,按《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财建〔2016〕110号)和《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辽财经〔2016〕668号)规定,依程序办理退还出让收益(价款)。
(三)加强依法关闭力度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及《中共朝阳市委 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朝委〔2018〕137号)要求,加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反矿产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的关闭力度。对关闭的露天矿山,按以下五个标准执行:一是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二是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三是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消除安全隐患,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后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四是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五是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应自行拆除设施设备。
(四)强化生态修复治理
对有责任主体的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力度,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矿山扬尘。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度治理任务验收,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质量和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批准其新立采矿权以及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同时不再受理其建设用地申请。
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闭坑、政策性关闭、废弃等露天矿山的治理,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监督和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负总体责任。一是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二是加强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金投入,鼓励政府投融资平台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和资源开发利用。鼓励社会资本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对历史遗留矿区进行整体规划、系统治理、综合利用。鼓励矿区及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生态修复,并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矿区生态修复后的产业发展,共享生态修复收益。由政府治理的露天矿山,地类仍为林业用地的,土地整理合格后,且达到造林标准的,可申请使用中央财政造林补助。
(五)加强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治理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规范管理露天矿山采矿废石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堆放高度,纠正矿山企业乱堆乱放、管理无序等违规行为;督促矿山企业建设挡风抑尘设施,在露天料场四周设置一定高度的挡风抑尘墙、抑尘网或建设全封闭仓堆放,将料场与周边环境进行物理性隔离,减少料堆起尘量。
区发改局要研究制定废石废渣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实现废石废渣综合利用,消除废石废渣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渣(包括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六)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
新建露天矿山必须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积极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行政审批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生态修复。矿山企业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时,应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环保的加工设备和技术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七)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应急、发改、自然资源、公安、国资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正常生产的露天矿山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和水害治理工作,及时完善矿坑疏干排水系统和各项排水工程建设。加强对已闭矿坑的安全综合监管,关闭露天矿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要积极协调,确保监管职责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防止安全监管发生空白,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和地质灾害。加强矿山道路交通整治,确保运输安全。
(八)切实提高资源保障水平
在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企业基础上,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大中型矿山企业,充分考虑资源赋存状况、生态承载能力和市场需求,加强矿产品供给,防止价格过快上涨,切实做好涉及民生与重点工程的矿产资源保障。
四、工作要求
做到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我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主体责任,区政府成立了双塔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本地区露天矿山特点和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做好组织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作。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期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发改、工信、公安、财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履行露天矿山整治工作责任和监管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将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管理。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对矿山企业治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一矿一策”开展整治的矿山企业,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跟踪督办,根据各自掌握的数据资源并结合露天矿山实际整改完成情况,采取部门独立或各部门联合复查方式对露天矿山现场核查,提出有效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推广绿色矿山建设典型案例,宣传推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经验,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倡导矿山守法经营开采,营造崇尚创新、集约节约、绿色环保发展的良好环境,同时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介做好宣传,支持媒体深入报道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五)及时报送信息。2019年12月底前将经批准的实施方案报区自然资源局,附具台账、清单及联系人员。在本实施方案下发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区自然资源局报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半年总结于6月20日、年度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区自然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