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二)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部分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公开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收支决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决算的原则,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决算管理。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收入总决算1160.05万元,支出总决算1160.05万元。
二、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数29.7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接待0批次、0人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9.73万元。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商品和服务支出344.99万元,比2015年减少0.52万元,下降0.2%。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年无政府采购。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30辆。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本年无预算绩效管理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人民法律、行政人民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人民法律、行政人民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